指借款人在不改变土地所有权性质、不转移农村土地使用权和农业用途的条件下,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抵押担保向我行申请的贷款。
业务特点:拓宽农村融资渠道;贷款期限一般为1年以内,最长不超过 5年。
适用对象:一是通过家庭承包方式取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户;二是通过其他承包方式取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承包人以及通过依法流转方式取得农村土地经营权的自然人(农户)、个体经营户。
注:本页面内容仅供参考,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本行保留上述内容的解释权。业务以本行具体规定为准。
向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经商的自然人提供的小额经营性授信额度,并与我行借记卡绑定,借款人通过绑定的借记卡使用授信和还本付息。在一定授信期间内达到“一次授信、循环使用、随借随还”的一种便利融资方式。
一、贷款对象
年满18周岁,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二、申请条件
具有合法有效的身份证明;
持有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营业执照及相关行业的经营许可证;
从事正当的生产经营活动,有稳定的收入和还本付息的能力;
在本行开立结算账户,并通过本行账户办理日常结算;
能够提供我行认可的、合法有效的贷款担保;
愿意遵守本行所规定的其他贷款条件。
三、贷款资料
借款人及配偶的有效身份证明及户口簿;
借款人婚姻状况证明;
借款人的个人收入证明;
贷款用途证明资料;
本行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四、贷款金额、期限、利率
金额 — 根据借款人状况、贷款担保方式进行确定,最高不超过30万元
期限 — 最长不超过3年
利率 — 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基准利率和我行有关利率浮动规定执行
五、还款方式
授信额度项下单笔贷款,最长使用期限6个月,按月付息、到期还本。
注:本页面内容仅供参考,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本行保留上述内容的解释权。业务以本行具体规定为准。
向具有一定生产经营能力的个人发放的,用以解决其个人或所经营的企业合法生产经营过程中周转资金需求的人民币担保贷款。
一、贷款对象
在本市从事“三农”的居民、个体工商户和中小企业主等。
二、申请条件
年满十八周岁,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持有合法有效的身份证明;
在本行服务区内拥有固定住所并长期居住并居住时间满一年;
持有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营业执照及相关行业的经营许可证;
从事正当的生产经营活动,有稳定的收入和还本付息的能力;
在本行开立结算账户,并通过本行账户办理日常结算;
能够提供本行认可的、合法有效的货款担保;
愿意遵守本行所规定的其他贷款条件。
三、贷款用途
用于种植、养殖等农、林、牧、副、渔的生产经营;
用于农、副业产前、产中、产后的配套经营服务;
用于购置、生产、经销和维修小型农机设备;
用于生产、加工、运输、手工、商贸、旅游等涉农经营用于其他符合市郊农村产业发展政策的生产和经营。
四、贷款资料
借款人及配偶的有效身份证明及户口簿;
借款人婚姻状况证明;
借款人的个人收入证明;
贷款用途证明资料;
本行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五、贷款金额、期限、利率
金额 — 根据借款人状况、贷款担保方式进行确定,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期限 — 最长不超过3年
利率 — 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基准利率和我行有关利率浮动规定执行
六、还款方式
按月付息、到期还本
按月付息、按季还本
按月等额本息还款
按月等本额金还款
注:本页面内容仅供参考,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本行保留上述内容的解释权。业务以本行具体规定为准。
以个人装修住房、医疗、结婚、旅游、子女教育、购买大宗消费品、自住房建造等消费用途的人民币担保贷款。
一、贷款对象
在本市从事“三农”的个人。
二、贷款条件
年满十八周岁,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持有合法有效的身份证明;
在本行服务区内拥有固定住所并长期居住并居住时间满一年;
具有合法、可靠的收入来源,具备履行贷款合同,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具有消费金额20%以上的自备资金;
能够提供本行认可的、合法有效的货款担保;
愿意遵守本行所规定的其他贷款条件。
三、贷款资料
借款人及配偶的有效身份证明及户口簿;
借款人婚姻状况证明;
借款人的个人收入证明;
贷款用途证明资料;
本行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四、贷款的金额、期限、利率
金额 — 根据借款人状况、贷款担保方式进行确定,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期限 — 最长不超过10年
利率 — 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基准利率和我行有关利率浮动规定执行
五、还款方式
按月付息、到期还本
按月付息、按季还本
按月等额本息还款
按月等本额金还款
注:本页面内容仅供参考,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本行保留上述内容的解释权。业务以本行具体规定为准。
向符合条件的农户个人发放的用于其生产经营、生活消费等用途的人民币信用贷款。
一、贷款对象
长期居住在乡镇和城关镇所辖行政村的住户、国有农场的职工和农村个体工商户。
二、申请条件
年满十八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个人信用良好;
在我行服务辖区内拥有固定住所并居住一年(含)以上;
拥有合法、可靠的经济来源,具备清偿贷款本息的能力;
我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贷款用途
用于种植业、养殖业等农、副业生产方面的资金需要;
用于购置、生产和维修小型农机具等方面的资金需要;
用于农副业产前、产中、产后等经营服务方面的资金需要;
用于农村宅基地建房、子女教育等方面的消费资金需要;
用于购置由地方政府集中修建的农民住宅的资金需要;
用于加工、运输、手工、商贸等与支持“三农”有关的经营资金需要;
其他符合新农村建设农户改善生活的资金需要。
四、贷款金额、期限、利率
金额 — 最高不超过10万元
期限 — 最长不超过3年
利率 — 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基准利率和我行有关利率浮动规定执行
五、贷款归还
借款人应按合同规定按时归还贷款本息。
注:本页面内容仅供参考,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本行保留上述内容的解释权。业务以本行具体规定为准。